释义 |
保证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明确约定的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须依附于主合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