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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做隐名股东有哪些法律风险?
释义
    1、隐名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2、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显名股东的合同约定,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3、存在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一、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区别有哪些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3、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二、公司清算隐名股东股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隐名股东股权是不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的,是否是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出资,在经过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其是股东,更不能执行其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权,完全可以凭借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形式化证据证明股东资格。
    实践中,股东名册记载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与实际认缴公司资本、承担公司盈亏风险的股东往往并不一致,前者为名义股东,也即显名股东,后者就是藏身幕后,委托他人代持股的实际投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隐名股东。隐名持股现象的普遍存在,一般无非是基于以下三种原因:
    第一,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范,一般是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及投资领域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基于隐私保密、合理规避投资风险;
    第三,未及时按照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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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9: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