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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银行卡丢失怎样补办
释义
    医保卡丢了后的补办流程为:
    1.开具医保卡遗失证明,可以前往原医保卡发卡机构开具遗失证明,比如社区居民可以找居委会开等;
    2.挂失医保卡,可以采取线上挂失和线下挂失两种方式,比如线上挂失可以直接拨打当地社保局热线挂失,线下挂失则可以携带好本人身份证前往社保经办机构挂失;
    3.补办新的医保卡,携带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遗失证明等资料前往当地医保中心办理补办新卡的手续,填写好《申请单》后,工作人员会开具《领卡证明》;
    4.领卡,领取新的医保卡通常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一般是15个工作日,携带好个人身份证件和《领卡证明》前往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即可。
    一、医保卡: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二、医保卡使用方法:
    1.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2.医保卡余额查询: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电话进行余额查询,也可在中行储蓄所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也可以上网在社保查询系统登录查询。
    3.医保卡交易查询:参保职工可以到中行的储蓄所凭身份证和医保证要求打印医保卡交易记录,包括个人帐户金的拨付记录和消费记录。对交易记录有疑问的,可以到中行零售业务部进行查询。
    4.医保卡密码:参保职工若修改密码,可拨打电话进行修改,也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进行修改。参保职工若忘记密码,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原密码并更改密码。
    5.医保卡的保管:参保职工要妥善保管好医保卡,若不慎丢失,请立即到单位开具证明信并到医保处盖章确认,然后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7天后可领取新卡。
    6.注意事项:
    在药店100%自己承担,住院才能享受到报销比例(还得在医保范围内的)。
    住院在医保范围内的,根据实际花销的额度,如:花10000元报销范围在55%-65%之间。
    三、使用流程:
    定点医院使用医保卡
    (1)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只有在结帐的时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或者现金支付。
    (2)住院报销的时候,有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大概80%,详细的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如果持医保卡的患者患病后要去医院看病,那么持医保卡去医保定点单位看病的流程如下:参保人员患病时,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可直接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大致程序是: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IC卡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
    住院费用结算采用后付式的服务项目结算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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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6: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