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共同犯罪一方退赃多的可否向退赃少的追偿 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个犯罪分子承担退赃的责任后,其他共同犯罪分子退赃少或者没有退赃的,退赃多的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退赃少的犯罪分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共同犯罪退赃数额怎么认定 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也就可以考虑对各被告人减少基准刑30%。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内容,依据《刑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个犯罪分子承担大部分退赃责任后,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和方式向其他犯罪分子追偿的。
该内容由 袁瑞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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