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夫妻对于是否离婚是有自由选择权的。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原则上讲,要是孩子还处于哺乳期,即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的,此时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要求的。当然,现实中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比如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因此即使孩子还处于哺乳期,夫妻也是能够离婚的。 二、哺乳期的孩子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对不需要进行母乳喂养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处理原则为: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孩子尚在哺乳期,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女方不同意离婚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是女方先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否则,男方在孩子哺乳期提出离婚,法院不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