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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幕信息所具备的三大特点
释义
    1、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内部运作人员所知悉的信息。
    2、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尚未对外公开的信息。
    3、是对于信息所在集体或行业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
    (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一、有关内幕信息的法律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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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6 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