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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释义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具体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综上所述,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乘以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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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3: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