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有何不同?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不同之处有: 一、被辞退还用交违约金吗 如果用人单位有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然后劳动者违反该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被辞退后,就必须遵守竞业限制,遵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二、签订保密协议是否侵犯我们的言论自由权? 签订保密协议不侵犯言论自由权。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保密协议是双方基于自愿签订的,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认定有什么区别 (一)适用法律不同;(二)主体资格不同;(三)主体地位不同;(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八)在审判决实践中应予区分的二种现象。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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