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是以宗教协会作为社团法人主体,以宗教房产为例,宗教房产的保护依据多以政策为主、法律为辅,欠缺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宗教房产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多年沿袭的政策方针。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