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过度包装就是:包装的耗材过多、分量过重、体积过大、成本过高、装潢过于华丽、说词过于溢美等。处理过度包装,可以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条1“生产1、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法律1、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1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1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1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1;1没收违法所得1;1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1;1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1的规定查办。食品包装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过度包装目前没有明确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