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室内外墙高空坠物怎么赔偿 |
释义 | 二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将二单元确定为被告是主体不合适,该住宅楼建于1992年,当时开发商和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而且因为历史原因,该住宅楼没有物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一直以来,房屋共有部分都是按单元为单位,在各自的单元范围内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两个单元的独立意识是约定俗成的,该起事故是由于一单元外墙脱落引起的,二单元不是事发区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当然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因此要求二单元赔偿是不合理的。二单元业主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通道宽度1.4米左右,事发前通道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害,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所说的一二单元是以楼内通行的楼梯数量区分,并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事住宅楼系一幢独立的建筑物,本案36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导致外墙水泥块发生脱落致周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或产权记载的33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33户赔偿家属989877.90元,每户承担赔偿29996.30元。法院判决后,不少市民对业主共同担责表示不理解,办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如高空坠物之类的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诸如此类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住宅楼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须共同承担维护墙体的义务,故本案认定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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