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酌定不起诉期限可以缩短吗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申诉,检察机关对申诉进行审查,三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期限一般是不能缩短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一十七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三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百二十三条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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