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确立的 |
释义 | 1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没有过错,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 2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即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 3有损害后果。 如果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仅仅对交通安全造成了威胁,而没有产生实际上的损害后果,则当事人谈不上对事故责任的承担。 4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事故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亦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事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是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这里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已经调解的终止调解。 一、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金赔付金额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赔偿金达不成共识的,可以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依法作出判决,法院会结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对于受害者参照伤情程度和赔偿项目标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具体如下: (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2、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 这种预期有助于当事人把握彼此让步的边界,找出解决方案,从而以和解方式了结纠纷,有利于矛盾、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长期的实践也证明,这种制度的设立,方便人民群众,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压力。 但这种调解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请求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调解”,是指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以促成争议的解决。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如果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不能调解或调解失败、调解后责任方未按调解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庭的审理,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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