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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是无效的?
释义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的合同应认定无效;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的合同也应认定无效;违反国家计划的工程合同同样无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合法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法律分析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2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第二类是指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具体的表现有: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当事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这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归属于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第三类是指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第273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不是民法上的某法人和自然人个体利益,国家仍需进行计划控制。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与合规性对于保障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至关重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借用他人资质实施施工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同时,未经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合同也被视为无效。此外,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同样无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合规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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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6: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