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山东收养家庭评估加分的法律是:第六条收养评估工作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有开展政府部门委托的收养评估项目经验; (四)聘有6名以上从事评估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担收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社会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1年以上;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儿童)教育学、儿童护理学、儿童医学、儿童心理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与本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婚姻家庭咨询师职业资格,且从事婚姻家庭咨询工作2年以上; (五)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且从事心理咨询工作2年以上; (六)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服务或诉讼2年以上; (七)从事婚姻家庭类审判工作2年以上; (八)担任人民调解员,从事婚姻家庭类事务调解工作2年以上; (九)从事其他与婚姻、家庭或儿童相关行业2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九条收养评估机构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推荐,省级民政部门认定。省级民政部门建立收养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信息库。 第三方评估机构由收养登记机关随机选定。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从收养评估人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本单位2名评估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并指定组长。至少有1名评估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第一、二项所列条件之一。 第十条收养评估进行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离岗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随机抽取其他评估人员替补参与评估,已开展的收养评估工作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