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事故分级制度 |
释义 |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也有四个等级,一级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级、三级和四级重大事故分别具备不同的死亡、重伤和经济损失条件。 法律分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结语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事故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也分为一至四级。一级重大事故需满足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条件。二级、三级和四级重大事故则对死亡、重伤和经济损失有不同的要求。这些等级的划分有助于评估事故严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应对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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