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证明。2、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10日。3、用人单位应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市住保中心审核,市住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法律依据】: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称市住保办)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