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株洲哪个法院可以办起诉离婚 |
释义 | 株洲的任何一个法院都有办理离婚案件的任务,关键要看是否对当事人的诉求有管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起诉离婚应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但是特殊情况下在原告未离开住所地的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比如以下几种情况: 1、对被监禁的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如果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诉讼离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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