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承租权确认纠纷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所谓公房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实际使用人为个人,由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管理(如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某些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公房进行管理),或部队、学校等国有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其中,公房权利人包括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按照上海市现行的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是同公房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公民,承租人应持有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公房同住人是指公房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统一规范租赁关系,而没有特别区分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就是明证。有的认为公房承租权是一种物权,甚至可以类似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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