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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话诈骗被骗后能否找回损失?
释义
    电话诈骗追回钱的几率很小,大多数诈骗犯会迅速转移资金,导致受害人难以追回损失。为了防范电话诈骗,人们应注意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和短信,不相信来电显示的号码,不泄露银行卡密码,不相信要求转账的电话或短信,不相信所谓的汽车退税。同时,应及时与家人、亲友商量,向相关机构核实确认信息,避免财物损失。
    法律分析
    一、电话诈骗追回钱的几率有多大?
    一般被骗后钱都很难追回来,除非是破案后罪犯还有资产可以用于清偿受害人,否则的话受害人是很难拿到钱的。多数诈骗犯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各种手段把钱提出,很快就会挥霍一空,以至于破案后罪犯无力偿还受害人。
    二、如何防范电话诈骗?
    随着电话的普及,电话诈骗的花样也不断翻新,名堂越来越多。为避免群众上当受骗,有关专家提醒,注意防范几种电话诈骗形式。
    1、告诉家中亲人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也许会有人以在外发生意外情况为幌子,将亲人哄骗外出,或冒用名义骗取财物。接到可疑电话、短信时,保持冷静,切勿慌张,与家人、亲友多商量。向当地派出所、银行网点、电信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当面询问。
    2、来电显示为“0019”等开头的号码系从境外打来的电话。
    3、不法分子通过软件可以任意设置来电号码,不要轻易相信来电显示号码。犯罪分子提供的所谓的“固定电话”很可能是捆绑了犯罪分子手机的虚拟电话。任意显号软件不支持回拨,即使犯罪嫌疑人来电的时候显示的是110或者10000号,但只要你回拨过去就会打不通,或者转接到真正的单位。当在接到来自亲友号码、公安机关电话号码以及110、95598等要求汇款的电话或短信时,请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予以核实确认,避免财物损失。
    4、电信和公安系统的电话并非一个总机,两个部门之间不可能实现电话转接。
    5、不要轻易尝试使用自己不熟悉的银行业务,如ATM机转账或网上银行功能,确有需要可咨询银行网点工作人员。
    6、不要泄露银行卡密码。
    7、不管对方是谁,只要问及个人隐私,请务必留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账户、密码等隐私。如果涉及案件情况必须查询的,必须出具工作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公安民警、税务局工作人员不会打电话指导如何转账、设密码。公安部门也不可能提供所谓的“安全账户”。
    8、切勿相信汽车退税的说法。
    目前我国购车退税只有三种情况:
    (1)购买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退回销售厂商;
    (2)购买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要求,在车管部门无法登记注册;
    (3)国家规定的免税车型先征后退,这种情况需要车主携带相关证件到税务部门当场办理,不可能通过电话远程操作。
    结语
    电话诈骗追回钱的几率很小,除非罪犯有可用于清偿的资产。防范电话诈骗需注意:不轻信陌生人电话和短信,关注来电显示,不轻易相信号码;不泄露个人隐私和银行卡密码;不尝试陌生银行业务;警惕涉及个人隐私的询问;不相信汽车退税的说法。保持冷静并咨询专业人士,以避免财物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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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1: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