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休与补休是怎样的?两者有何区别?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调休和补休的概念及其应用。调休是指国家和企业对休息时间进行调整,如节假日挪假和国务院对全民的调休。补休是指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无法安排补休时,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补休主要用途是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而补休在法律上则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时间的。 法律分析 一、休息调整 根据文义理解,调休是指对休息时间进行调整。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1、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2001年之后,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都会发通知,将每年的放假调休日期告知国民。2008年开始,因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假日,五一不再调休为7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2、地方政府的调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当然,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比如,2016年G20杭州峰会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开。为确保与会各国代表团顺利抵达和离杭返程,尽量减少对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决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调休放假共7天,覆盖杭州市9个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内部的调休 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二、补休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1、补休的主要用途 补休这个词,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的说法,最早可溯及到劳动部在1956年5月间的一个规定:工人职员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工资; 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也就是说,从我国劳动部门正式文件出现这个词伊始,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加班时间的。 法条规定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2、补休的例外用法 国务院在最近两年的节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补休这个词。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看到这里,大家千万别搞糊涂了,这里的补休不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休息日加班补休,是因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则在工作日补上休息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法律答疑 1、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时间,也可以用补休方式来弥补吗?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法律并未规定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补休,只规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补休,请看《劳动法》完整条文: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 因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有个别地区规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补休)。 2、除了法定节假日,还休过什么假期? 除了法定节假日,还有这些节日: (1)带薪年休假:职工一年一次的带薪假期。 (2)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3)探亲假: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但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4)婚假: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5)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6)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时,单位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职工的假期。 拓展延伸 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如何调整休息日与加班工资一直是劳动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最新的政策解读,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调整休息日与加班工资: 1. 缩短加班时间: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岗位,由于工作性质原因,可能需要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可以缩短加班时间,以减少对员工身体的损害,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加班报酬:对于加班员工,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可以提高加班报酬,以激励员工自愿加班,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违规加班行为进行查处,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4. 鼓励弹性工作: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可以鼓励企业采取弹性工作制度,以减少员工加班,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5. 加强立法: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可以加强立法,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措施来调整休息日与加班工资,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结语 调休是指对休息时间进行调整。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而补休则是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在补休方面,法律并未规定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可以补休,只规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补休。此外,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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