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离婚时需要对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分割时,一般不处理所有权,只处理使用权,由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起分割房屋的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