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纳入失信人员条件 |
释义 | 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是符合不应纳入失信名单的人,被误纳入了名单,可以提出解除的申请,法院核实之后,会撤销失信信息。失信人指的是背约、不守信用的人,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规范,不涉及法律约束。但也有一些人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你方的申请撤销你的黑名单。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再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但被执行人不还钱,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的可能性不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对被执行人还要限制高消费;其他因法定原因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不予执行、终结执行的,但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很少。把失信人当成失信被执行人,等同于老赖,这种说法有失偏颇。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国家执法机构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措施,即使债权人胜诉也无法获得还款的人。 失信人员后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