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将造成重大损害、或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况下,可裁定停止执行。对于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可申请一次复议。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民事诉讼中,当涉及行政行为的执行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法定条件包括:1.行政行为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2.行政行为执行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3.存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止执行。停止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2.法院受理并审查申请;3.法院依法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4.决定生效后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实践。 结语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一般不会停止执行。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行政行为的执行可以被裁定停止。这包括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且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一次复议。在民事诉讼中,停止执行的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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