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对适合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认识。这些事实包括行为、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时间与地点、行为的情节、行为的客体、行为的结果、因果关系、身分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关于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属于故意的内容,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内容,罗马法时期便有“不知法律不赦”的格言。刑事古典学派基于道义责任论认为,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刑法学新派基于道义责任论认为,对于故意的成立不需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现分述如下: 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 1.事实性认识:事实性认识是指对于构成事实的认识,这就为事实性认识限定了范围。 2.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的判断,属于对于认识的规范评价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由此可见,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 1、心理性意志:心理性意志,是指心理事实意义上的意志。意志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 2、违法性意志:违法性意志是指心理性意志的评价因素,这种评价成为归责的根据。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