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要约的生效时刻? |
释义 | 要约的生效时间和合同要约的生效条件。我国采用到达主义,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从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合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能了解要约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法律分析 一、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合同要约的生效条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 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结语 要约的生效时间是指要约在何时生效。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或了解数据电文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从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要约的生效条件包括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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