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的撤案如何做 |
释义 | 行政案件的撤案如何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可以提出更正,但不能撤销案件,因为规定一事不再理。在起诉不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工作程序 1、现场处罚案件: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2、受理范围 a)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3、表明身份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或调查的事项、范围、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4、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应根据需要查明、确认以下内容: a)营业执照表明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和企业类型;确认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主管事项等; b)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 c)被查获涉案物品库存数量、销售数量、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 d)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 e)违法行为后果; f)其他需查实事项。 针对上述现场检查的实际及需要,检查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5、处罚告知 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承办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 8、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 9、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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