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法典中房子赠与合同未过户如何撤销 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随时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但公证赠与和公益赠与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房产赠与公证需要的手续 1、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3、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