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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跟香港人结婚男方不离婚怎么办
释义
    

法律主观:
    


    1.申请。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客观:
    


    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专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二、香港同胞的证件为: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香港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申请人为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此外,香港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香港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香港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_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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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2:4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