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必须书面合同吗 |
释义 | 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概括总结。在质押的过程当中也会出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在质押的时候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这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具体如下所述: (一)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二)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三)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 2、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 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3、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一、质押合同的概念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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