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使用假币行贿应该判刑。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的,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对受贿人应当以受贿罪的未遂罪论处。理由在于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实现受贿罪构成,因而应当论为受贿罪未遂。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贿人”不知道是假币而使用,是行贿罪;如果知道是假币而使用,“行贿人”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人”应该在行贿罪和使用假币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