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怎么办 |
释义 | 抵押人为他人设立抵押并不影响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还可转让抵押财产,但需通知抵押权人,如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要求提前清偿或提存价款。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以其所有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时,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并保留处分权。因此,在处分抵押物后,仍有效。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如有另行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抵押财产的转让不影响抵押权。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则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所得的价款。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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