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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依法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包括哪些
释义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一、借款合同应该以什么作为还款担保物
    1、借款合同可供担保的财物比较多,如抵押担保的,可以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如果质押的,可以提供动产和财产权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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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9: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