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法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包括哪些 |
释义 |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一、借款合同应该以什么作为还款担保物 1、借款合同可供担保的财物比较多,如抵押担保的,可以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如果质押的,可以提供动产和财产权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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