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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标准
释义
    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标准包括: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之一的,即可立案。
    简介: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和前提。
    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较为普遍,其成因:
    一是“区域利益”作祟,盲目引进,重复建设。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目前有上千亿元的投资因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我国几乎每个省都有彩电生产线,然而,彩电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5%;各地区为振兴地方经济,不注重实效,盲目引进冰箱、洗衣机生产线,但由于市场及产品本身质量等因素,只好纷纷停产,目前其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0%。
    由于市场的暂时过热,加上“区域利益”的驱动,从而鼓舞了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及企业经营者的获利信心,最终导致决策失误。
    二是决策不民主,一言堂。为使企业能在更宽松的环境中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期,改革提出了新思路: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企业摆脱了众多婆婆的干预,得以快速发展。但同时暴露出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法人代表一人说了算,即:一个脑袋、一个思想、一支笔、一张嘴。某电视机厂,是我国最早的电视机生产厂家之一,1988年到1990年间,厂长一个决策,投资6000万元与日本一家公司合资兴建空调器厂,利润分成与外方实行倒四六;而后又投资3000万元引进国外平绕行输出变压器生产线,由于选择不当,无法使用,成了一堆费铁;后又投资1亿元从美国引进纸箱生产线,因产品无市场,到目前为止设备仍无法启动。
    资产流失途径:在破产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价值规律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运行的形式是机遇与风险并存,其结果当然符合“优胜劣汰”这一自然规律。在这种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破产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正是由于商品经济客观发展趋势的冲击,破产才应运而生。据初步统计,从1988年试行《破产法》以来,全国共审结破产案件2000多件,已破产的企业当中,绝大部分企业占用大量国有资产,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破产的主要动机是逃避债务,企业破产了,银行贷款理所当然地予以核销。“破产有利”、“先分后破”的现象相当严重,破产企业中的资产流失,已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渠道之一。
    在企业改制中,党的十五大以后,股份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普遍推广。这种新体制的实施,为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困境、重振雄风、注入活力提供了政治保证。但由于一些企业在操作中的不规范,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总结出如下现象:
    一是将国有资产低估或不进行评估就低价入股。一些股份制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对国有资产高值低估。最常见的手法是对其中有形资产部分按原值等价折合入股,如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评估,不计其市场升值部分。相当一部分企业甚至把原来国家拨给的土地,不计价折合成国家股份划作自己企业的法人股,对国有资产中的专利、商标、商誉、品牌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则不予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有意无意吞噬国有资产。
    二是将公有资产按比例送给个人。一部分人认为: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是财富的创造者,在改制中为保护一己私利,将公有财产无偿量化给个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在红利分配时,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同股不同利。不合理的利益分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据国家体改委与财政部估计,仅1997年国家应得的收益流失约3亿元以上。
    四是改制企业发生的亏损由改制前单位负担。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供的资料表明,仅1992年全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8550家国有企业中,有5000多家的675亿元账面资产没有经过评估,按45.2%的升值率(有关部门计算的)计算,一年中就流失掉305亿元。
    经营管理不善造
    企业经营管理的优劣,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运营,一些企业经营管理混乱,没有章法,不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办事,对项目的开发不作充分的调查和科学的论证,拍脑袋定盘子,致使决策失误;粗放式的生产技术管理,造成生产技术效率低下,从而导致企业整体效益下降,甚至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某冷冻厂投资2000万元建立两个万吨冷库,其利用率仅有13%,每年折旧及贷款利息共400万元,企业每年亏损200万元。此外,企业资产流失与管理不善有直接联系,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大量的账外国有资产。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推算: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账外固定资产净值约147.6亿元。
    财政性蚕食
    财政性蚕食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政赤字向银行透支。这部分早在历年财政预算中支出的资金,财政不可能、也无法归还金融部门,实际上是财政侵食了金融资产;
    二是银行垫付款项认购国债。自1981年到1998年全国发行国库券累计511.3亿元,银行认购167.4亿元占32.7%;
    三是财政应补企业亏损未补款项。这部分资金实际上是让银行信贷资金垫付了。这三项合计,财政蚕食金融性国有资产达1100亿元
    无形资产、土地不入账
    会计改革之前,无形资产在我国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时至今日,很多企业的无形资产尚未估计入账,企业的权益无从体现,商标、专利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流失于账外。自然资源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土地未被列入固定资产,频频被蚕食侵占,招商引资不作价,流失严重。
    激励制度设计问题
    导致管理层收购(MBO)过程中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健全等等原因,管理层在收购时可以大量压低收购价格,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规定一般是经营不善的企业才MBO,而MBO往往有利可图,这使得管理者有激励故意使经营状况变差,比如能收回的账款不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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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