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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取留置措施是否要先立案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留置措施必须先立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并需留有盘问记录。
    法律分析
    1、要采取留置措施必须要先立案,不可能没有任何理由就进行留置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3、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拓展延伸
    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及法律程序
    留置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顺利进行,对涉嫌犯罪的人或财产采取限制自由或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包括:涉嫌犯罪、证据确凿、可能逃离、可能销毁证据、可能干扰调查等。而留置措施的法律程序一般包括:立案、侦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在采取留置措施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合法、合理、正当,并保障被采取措施的人的合法权益。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及法律程序的明确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结语
    留置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必须先立案,有合理理由。根据监察法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后,留置时间可折抵刑期。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有明确规定,最长不超过48小时,并需有盘问记录。留置措施适用条件及法律程序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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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