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涉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案件应予立案,包括导致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不能及时解救的,未多次解救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分析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拓展延伸 保护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法律制度及立案标准 保护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法律制度及立案标准是为了确保这些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和正义的追求。根据现行法律,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拐卖、绑架的事实存在,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视频监控等。其次,要求证明被拐卖、绑架的对象确实是妇女或儿童,年龄、性别等信息需要得到确认。此外,还需要证明被拐卖、绑架的行为构成犯罪,例如强迫劳动、性剥削等。最后,还需要证明立案对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是必要且合理的,包括判断是否存在危害受害者安全的风险。这样的立案标准旨在确保公正、公平地对待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案件,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和救助措施,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结语 立案标准确保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得到及时救助和正义追求,主要包括证明事实存在、确认受害对象、行为构成犯罪以及保护受害者利益的必要性。这一制度旨在公正、公平地对待案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和救助,维护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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