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如下:当一方应先履行债务时,若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中止履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失能履行债务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改进后的版本: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情况: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或者无法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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