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主体具体是什么 |
释义 | 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这样规定是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片人在投入巨资后要收回成本;且影视作品的权利不可能单由某一个作者来行使,须通过制片人来统一行使。 为了尊重创作人的精神权利,应允许其在影视作品上署名。 影视作品是指什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如何确定 影视作品是指利用一定的摄录物质设备,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 摄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较为复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为: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如何认定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网络作品的概述是什么 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作品符合下列四项条件,就是我们所称的网络作品。 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 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 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出版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主体要件有哪些 出版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主体要件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故意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实施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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