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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体户注销流程是什么样的?
释义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注销登记前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未能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必须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样。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先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③《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④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⑥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事项:
    ①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③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④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⑤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3)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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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