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的产权是比较复杂的,对于房屋的产权来说,如果要认定为房屋的产权,需要符合相关的房屋的产权的使用条件,在使用房屋产权的时候,如果有买卖的一些行为,需要符合买卖的有关规定。一、共有产权房可以卖吗共有产权房能不能卖这个要分开来看,首先按照那个约定自由的原则,如果说那共有产权房的所有的产权人他都同意卖了,这个是没违背这个法律规定的,这情况当然是可以卖的。但是如果共有人有一部分不同意的,另外一部分擅自处分这个房子的,按照法律规定他是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说这个夫妻共有的财产只有配偶一方同意卖,或者一个家庭共有的财产,就有部分的家庭成员那个同意卖,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他可能会涉及到合同无效。当然合同这个也会保护这个善意第三人,如果这个善意第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价款的情况下,那么虽然有部分共有权人没有同意,法院他仍然支持那个善意第三人取得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二、共有产权房基本特征操作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5∶5的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70%,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特点“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