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室属业主的吗 |
释义 | 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一、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一)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三)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房屋产权法律咨询 1、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房屋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2、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4、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5、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三、小区公共收益由谁保管 小区公共收益由物业公司保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1、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2、部分业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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