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烟草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烟草种植和收购 1.烤烟、名晾(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任何地区或部门,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2.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计划负责安排生产布局,并负责良种推广、科学种植、采摘烘烤、分级检验等生产技术工作。 前款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进行。 3.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 4.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同生产者协商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生产者按照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收购价格统一组织收购。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 无计划、无合同,盲目发展的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 二、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和销售 1.卷烟、雪茄烟实行计划生产。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指令性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应当保证计划的实施;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2.卷烟、雪茄烟由烟草公司所属烟厂统一生产,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吊销营业执照,强行查封,取消银行帐户,没收制烟设备;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手工卷烟;禁止销售手工卷烟。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除没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外,并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卷烟、雪茄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5.烟草行业的专业科研机构,由烟草总公司归口管理。烟草行业的科研工作,由烟草总公司统筹规划。 烟草总公司应当组织科技力量,努力提高烟叶和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含量,以维护消费者健康。 6.卷烟、雪茄烟的国内市场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卷烟、雪茄烟的收购、分配、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7.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和经营烟丝产销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专卖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没有领取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或烟丝产销业务。 三、价格、商标和运输 1.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卷烟、雪茄烟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制定。 2.前款价格,未经制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也不得变相提价或降价。 3.经营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遵守国家规定价格者,给予经济制裁,直至吊销专卖许可证。 4.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5.烤烟、名晾(晒)烟、卷烟、雪茄烟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公司证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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