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如下: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岁);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女性55岁、男性60岁; 4、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5、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 2、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4、有呆账或核销记录; 5、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 6、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