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应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相关单位。对于有权属证据且不损害其他被害人利益的合法财产,应经登记、拍照、估价后报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不影响案件办理。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的处理为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 拓展延伸 公安机关财物管理与处置制度解析 公安机关财物管理与处置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查获财物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财物进行合规管理和妥善处置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查获财物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封存和保管,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性。在处置方面,公安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合法、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处置,包括拍卖、变卖、归还等。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加强对财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财物管理与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通过建立健全的财物管理与处置制度,公安机关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 结语 公安机关在处理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时,应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原主或相关单位。对于被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利益,不影响案件办理,应经批准后登记、拍照或录音录像、估价,并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同时,公安机关应加强财物管理与处置制度建设,确保合规管理和妥善处置财物,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