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人员违法办案如何取证? |
释义 | 一、检察机关如何查处办案人员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有迹象表明检察官违法办案的,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检察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及时向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检察官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过失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当事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辩解、申请复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检察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申诉。 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将面临的三种追责方式。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检察人员承担司法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1、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2、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3、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4、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6、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7、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8、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9、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检察人员哪些行为会受到纪律处分? 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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