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拒绝受理辩护。因此,死刑辩护律师拒绝接受案件不属于违法行为,也不会面临被投诉或被惩戒的风险。但是,如果辩护律师在拒绝接受案件时的言辞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可能会引起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拒绝受理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有权拒绝受理与其职业操守不符或者客观上可能影响其执业独立性或者诚信度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批评、警告,并可以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责令其撤回执业证书、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当事人谋取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保密信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