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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属于哪些性质
释义
    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股东资格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有哪些
    受让人应当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转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不需要登记的,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登记需要在工商局办理吗
    股东资格需要工商登记吗
    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登记为条件,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不过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
    三、股权善意取得的条件股东权包含什么
    取得股权善意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必须体现在有效的股票上,不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2、转让人应当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和股票拾取者;
    3、需要通过转让获得;
    4、要有转让方式,即股票转让本身要合法进行,股票必须交付给受让人;
    5、受让人主观上应该是善意的,不应该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利人,履行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股东权包括: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股东知情权、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认购公司新资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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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0: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