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数罪并罚成立条件是什么 1、数罪并罚的构成要件如下: (1)罪犯在法院判决之前,一人犯有数罪,包括同一个犯罪行为,或者多个犯罪行为; (2)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之外的刑罚; (3)犯罪分子在宣告前发现有漏罪的,对漏罪进行判决后,可以数罪并罚; (4)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新的犯罪时,会对新罪进行判决,这时可以数罪并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