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怎么罚 |
释义 | 一、定义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如何规定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行为人须有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尚未发行或正在准备发行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是擅自进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3、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量刑、立案标准 (一)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相关法律 (一)《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估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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