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销人和领款人区别 |
释义 | 报销发票经办人,领款人,部门负责人不可以是一个人。 报销时经办人、领款人、部门负责人最好不要设置为同一个人。一般来说,填制费用报销单中要真实填制办理人员。经办人和领款人是可以为同一个人,但是不能连带部门负责人也为同一人。因为部门负责人是第一审批签字人员,这不符合内控制度规定。尽管后续还需要财务,总经理等人审批签字。 如果是部门负责人发生的费用要报销,通常是票据交给部门下属人员代理办理。 费用报销是指业务经办部门在业务发生取得原始凭据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的经费结算活动。报账会计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各项经费支出标准执行,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对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以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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